(2015)北执恢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谢某甲、谢某乙赡养费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恢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谢某甲。被执行人谢某乙。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谢某甲、谢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张其航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