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陈宪军与刘显军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宪军,刘显军,许宏山,王希来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陈宪军,男,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刘显军,男,1962年6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高新区。被告:许宏山,男,44岁,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希来,男,59岁,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宪军诉被告刘显军、许宏山、王希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宪军撤回对被告刘显军、许宏山、王希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退回原告712元后,由原告陈宪军承担713元。审判员  田向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双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