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陈宪军与刘显军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宪军,刘显军,许宏山,王希来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陈宪军,男,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刘显军,男,1962年6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高新区。被告:许宏山,男,44岁,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希来,男,59岁,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宪军诉被告刘显军、许宏山、王希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宪军撤回对被告刘显军、许宏山、王希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退回原告712元后,由原告陈宪军承担713元。审判员 田向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双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