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赵某某、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76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某某、刘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34425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秀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瑞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