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民初字第3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阳某某诉阳某甲、阳某乙、阳某丙、阳某丁、阳某戊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3222号原告阳某某。委托代理人何光富,西充县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某甲。被告阳某乙。被告阳某丙。被告阳某丁。被告阳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某诉被告阳某甲、阳某乙、阳某丙、阳某丁、阳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某某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阳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