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恢字第0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任亚玲、张亮申请执行王国生、李雅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恢字第00060-2号申请执行人任亚玲,女,1955年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亮,男,1983年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国生,男,1964年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雅兰,女,1937年生,汉族。任亚玲、张亮申请执行王国生、李雅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王国生的财产中赔偿任亚玲、张亮经济损失37430元(其中误工费12685元、交通费690元、住宿费1890元、丧葬费22165元),不足部分由李雅兰赔偿。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恢字第0006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