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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13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白琼与黄裕霞、黄元平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330-1号原告:白琼,女,汉族,1984年3月17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委托代理人:李大山,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裕霞,女,汉族,1935年5月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鲤鱼山路1170号广汇御园公馆小区。被告:黄元平,女,汉族,1963年5月8日出生,住新疆奎屯市。委托代理人:李晶厚,新疆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法定继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琼与被告黄裕霞、黄元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时,原告白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0元(原告白琼已预交),退还原告白琼。代理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立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