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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周庆华与邢素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华,邢素堂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周庆华,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崔淑凤,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李计魁,邢台市桥东区。被告邢素堂,个体。委托代理人牟汉伟,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庆华与被告邢素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庆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庆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5元,由原告周庆华承担。审 判 长  刘静宇人民陪审员  张 恒人民陪审员  张文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明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