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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世宝与奇台县水利局不服水利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宝,奇台县水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奇行初字第10号原告:杨世宝,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19日,奇台县人,小学文化,现住奇台县,个体。被告:奇台县水利局住所地:奇台县奇台镇东大街296号法定代表人:时念龄,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世宝与被告奇台县水利局不服水利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杨世宝于2015年10月26日以需要搜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世宝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世宝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世宝承担。审 判 长  胥 维审 判 员  杨磊柯人民陪审员  王丽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