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6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真善与贾洋善、王生斌、贾登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真善,贾洋善,王生斌,贾登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315号原告张真善,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吉祥,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洋善,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王生斌,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贾登先,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真善与被告贾洋善、王生斌、贾登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贾洋善、王生斌无具体下落,原告张真善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真善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73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张真善。审 判 长 索国雄审 判 员 李玉霞人民陪审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惠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