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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6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真善与贾洋善、王生斌、贾登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真善,贾洋善,王生斌,贾登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315号原告张真善,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吉祥,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洋善,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王生斌,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贾登先,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真善与被告贾洋善、王生斌、贾登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贾洋善、王生斌无具体下落,原告张真善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真善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73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张真善。审 判 长  索国雄审 判 员  李玉霞人民陪审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惠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