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瓯执民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永嘉县杭科锻压阀门有限公司与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嘉县杭科锻压阀门有限公司,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执民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杭科锻压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吹。被执行人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陈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杭科锻压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温州市工商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拱执行。本院依法于2015年10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申请执行人收函后在规定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224900元及利息。本案的受理费2337元与执行费327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瓯执民字第2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向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建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