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县民二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县民二初字第878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丽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诉称,被告于2011年10月24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条一张,当时约定在2011年年末偿还2000元,在2012年10月20日偿还12500元。在约定的还款日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欠款。期间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总是以没有钱为由拒不偿还欠款,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45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属关系。2011年被告将邻居闫某某打伤,经法院判决被告赔偿闫某某1.3万元,被告未能给付赔偿款,闫某某申请执行,原告替被告赔偿闫某某1.3万元。2011年10月22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元。2011年10月24日,被告又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元。被告累计欠原告14500元。2011年10月2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内容为“2011年10月20日,李某乙欠李某甲(二哥)人民币14500元,2011��年末还2000元,如果不还2000元,李某乙家地叫二哥种地八年,剩余人民币12500元2012年10月20日还清,如2012年10月20日不还,1天利息1000元,10天利息10000元……2012年10月20日不还清,不然还是种地八年。”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也并没有按照约定让原告耕种其土地,原告只对被告家的前后园子地耕种了一年。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当庭陈述,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照法院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赔偿义务,原告代被告给付了赔偿款1.3万元,后被告又从原告处先后借款两次,累计欠原告14500元,并且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写明了还款时间,如不能按期还款,由原告耕种其土地八年,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履��还款义务,也未让原告耕种其土地,被告的行为属违约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4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承认对被告的前后园子约一亩地耕种了一年,承包费也就500元,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核实被告的前后园子面积到底是多少,能抵顶多少钱也无法确认,对此原、被告可另行处理。庭审中原告表示借款利息不要了,只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对此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甲借款人民币14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为81元由被告李某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丽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