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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0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黄光衡与强晨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衡,强晨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894号原告:黄光衡,女,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告:强晨曦,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原告黄光衡与被告强晨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光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强晨曦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光衡诉称:2014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5年5月25日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黄光衡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强晨曦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放弃对原��证据的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5年5月25日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强晨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光衡借款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1110元(原告预���),由被告强晨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玉香人民陪审员  程积祥人民陪审员  周为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