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xxx诉被告x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675号原告xxx,男,汉族,农民,居住地大同县xx镇。委托代理人周毅,男,汉族,系天镇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居住地天镇县新城司法大楼。委托代理人腾文飞,男,1960年5月2日生,汉族,系天镇县玉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居住地天镇县新城司法大楼。被告xxx,男,汉族,系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xxx镇人,居住地本区平旺乡。原告xxx诉被告x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同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毅、腾文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受雇被告为其开翻斗车,2013年12月24日晚,原告正在上班开翻斗车干活,凌晨时,被告让钩机在山钩石头,结果从山上滚下一块大石头将原告开的翻斗车砸中,致原告摔成重伤,原告受伤后被告将原告送住大同煤矿集团总医院就医,仅简单治疗后就送回家,2014年3月份,因原告病情加重,被告于2014年3月12日将原告送到322医院治疗,共治疗17天,就不再给原告治疗,并在2014年4月17日与原告签订了工伤事故赔偿协议,因原告对伤势缺乏了解,故对协议有重大误解,且被告也未履行协议,2014年10月29日原告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2635.9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证明原、被告系雇佣关系;2、证人证明三份,未到庭,证明事故发生经过;3、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明伤情;4、鉴定意见书及票据,证明伤残等级及鉴定费用;5、西坪镇政府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为城镇居民;6、原告妻子身份证户口复印件,证明护理费依据;7、原告女儿身份证明,证明被抚养人生活费;8、医疗费票据;9、房东出具的证明,证明居住在城镇;10、交通费票据。被告xxx未提供书面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在庭审质证中,因被告未到庭,经本院核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4、6、7、8本院予以采纳,证据2因证人未到庭,也无身份证明,不予采纳,对证据5、9对证明事故不充分,故不予采纳,证据10,本院认为交通工具应以普通公交为宜,故对该费用将酌情确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4日晚,原告在受雇于被告处工作时受伤,2014年3月12日被告将原告送至322医院住院17天,此期间被告共支付原告各项费用4万元,2014年4月17日,原、被告就受伤事宜曾达成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11万元,但被告除在前期支付的4万元后再未履行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在工作中因意外情况受伤,其并无过错,对其损失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所签订的赔偿协议因系双方自愿达成,虽原告认为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经本院审理及对原告损失核实为:1、医疗费2276.1元;2、误工费25389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255元;4、营养费255元;5、护理费1419元;6、交通费酌情支持500元;7、残疾赔偿金66152元;8、被扶养人生活费1398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10、鉴定费1400元,以上共计109044元,原告实际损失与双方协议约定赔偿数额大体相当,并未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故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予继续履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x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未履行协议中的赔偿款70000元(已扣减被告先期支付款项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同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子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