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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3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蔡爱庆与武广付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爱庆,武广付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3387号原告蔡爱庆,男,34岁,蒙古族,农民。被告武广付,男,51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爱庆诉武广付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蔡爱庆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宫自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