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804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88年8月5日出生,河北省邢台市。被告王某,女,汉族,1987年5月20日出生,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40元人民币,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范思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华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