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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804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88年8月5日出生,河北省邢台市。被告王某,女,汉族,1987年5月20日出生,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40元人民币,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范思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华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