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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县支行与申志军、景俊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县支行,申志军,景俊燕,葛良全,郭书芹,武金豹,牛彩虹,王海宏,李志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县支行,地址临漳县建安路西段路北。负责人刘贵霞,职务:行长被告申志军,男,1980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告景俊燕,女,1980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告葛良全,男,1969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告郭书芹,男,1969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告武金豹,男,1984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告牛彩虹,女,1986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告王海宏,男,1974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告李志华,男,1978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县支行与被告申志军、景俊燕、葛良全、郭书芹、武金豹、牛彩虹、王海宏、李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县支行于2015年10月2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7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董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