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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3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世明与林俊杰、袁玉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明,林俊杰,袁玉清,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468号原告李世明,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俊、谢阿有,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俊杰,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袁玉清,女,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成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明与被告林俊杰、袁玉清、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林俊杰、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原告提供15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世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林俊杰、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芦 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邱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