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5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马×与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5740号原告马×,女性,年龄31。被告冯×,男性,年龄35。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峥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