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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中民一终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有生与贾照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照东,王有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中民一终字第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照东,男,汉族,1965年1月16日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密市。委托代理人:张薇,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有生,男,回族,1976年8月20日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密市。委托代理人:岳天成,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照东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市民三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市民三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哈密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邱    洪代理审判员 司马义·巴图代理审判员 周  丽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    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