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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小玉与被告翟全丽、阳光财保襄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翟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812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屠某某,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翟某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下称阳光财保某某支公司)。代表人汪某,阳光财保某某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某,阳光财保某某支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翟某某、阳光财保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继若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温继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