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民二初字第0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诉被告张某某、中国某保险公司锦州市太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张某某,中国某保险公司锦州市太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民二初字第01985号原告付某,男,汉族,现住黑山县。委托代理人杨某,女,汉族,现住黑山县。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现住锦州市。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锦州市太和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负责人赵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张某某、中国某保险公司锦州市太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安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