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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吴文科申请执行吴加友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吴文科,男。被执行人吴加友,男。本院在执行吴文科与吴加友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吴加友自2015年1月起每月支付吴文科赡养费300元,吴文科2015年以后的医疗费以医疗费发票为凭,自负部分由吴加友承担。现吴文科申请执行的2015年赡养费3600元以及2015年1月至7月医疗费1210.20元,两项合计4810.2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永执字第195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金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