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1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喻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喻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10196号原告刘某甲,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喻某乙,女,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刘某甲诉被告喻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