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胡智终结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智,周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767号申请执行人胡智,男,1990年5月2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周闯,男,1986年3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胡智与被执行人周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周闯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胡智欠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即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其余权力全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京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吉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