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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执字第02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许可与蔡青峰、孙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可,蔡青峰,孙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2163号申请执行人:许可,女,1979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蔡青峰,男,汉族,1976年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孙雯,女,汉族,1979年1月2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1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雯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金马小区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晓明执行员  王晋湖执行员  徐华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强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