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外区富民鞋料商店与会君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外区富民鞋料商店,会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386号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富民鞋料商店,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维新街**号。经营者吴杨,公民身份号码:×××,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吉林街***号*单元***室。被告会君,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富民鞋料商店与被告会君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个体鞋料商店业主,2004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靴鞋原材料,累计欠原告货款37671元,并于2014年11月18日为原告出具欠据,约定于2015年4月5日偿还,但欠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拖欠货款37671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2014年11月1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意在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37671元。被告未答辩,未举证。本院认证意见为,原告举示的证据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个体鞋料商店业主,2004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靴鞋原材料,共计欠原告货款37671元,并于2014年11月18日为原告出具欠据,约定于2015年4月5日偿还,但欠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拖欠货款37671元及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关系有效,被告购买原告货物,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无故不履行还款义务,实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会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富民鞋料商店货款3767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1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庞志莹审 判 员 石 锐代理审判员 闯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宏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