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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2等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赵×2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101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安×,组织机构代码79186925-4,单位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1。诉讼代表人余宗仁,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被告人赵×2,男,1968年10月25日。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隋鹏涛,北京腾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安×、被告人赵×2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季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安×的诉讼代表人余宗仁,被告人赵×2及其辩护人隋鹏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赵×2在担任被告单位安×副总经理期间,为使被告单位安×顺利中标新疆新华吉勒布拉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电缆采购项目,分多次给予新疆新华吉勒布拉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骆×(已起诉)金条二根(价值人民币35500元)以及现金人民币40万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单位安×及被告人赵×2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单位行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单位安×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赵×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赵×2的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2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赵×2系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赵×2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赵×2在担任被告单位安×副总经理期间,为使被告单位安×顺利中标新疆新华吉勒布拉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电缆采购项目,分多次给予时任新疆新华吉勒布拉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的骆×(另案起诉)金条二根(价值人民币35500元)以及现金人民币40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2供述:证实2011年至2013年间,为使其单位安×成功中标新疆新华吉勒布拉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电缆采购招标项目,其分三次向新疆新华吉勒布拉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骆×行贿人民币40万元以及金条二根。最后,安×成功中标新疆新华吉勒布拉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电缆采购招标项目。2、证人赵×1证言:证实其系安×董事长。为了使安×能够在新疆新华吉勒布拉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电缆采购招标项目中顺利中标,经其同意,其哥哥赵×2在2011年给新疆新华吉勒布拉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骆×送了价值4万余元的黄金礼品,在2012年分两次送给骆×共计40万元人民币。3、证人骆×证言:证实2009年4月其被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公司委派到新疆新华吉勒布拉克项目部担任总经理,不久就被新疆新华公司聘任为新疆新华吉勒布拉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2011年,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局长王文珂向其打招呼,希望在电缆采购过程中对安×给予关照。2011年至2013年间,安×为了成功中标新疆新华吉勒布拉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电缆采购招标项目,由该公司副总经理赵×2分三次给其贿赂款人民币40万元及金条二根。其利用职权便利使安×在招投标开始前就供应电缆,且邀标的企业名单也是该公司提供,并最终使该公司成功中标。4、证人吴×证言:证实其告知安×的董事长赵×1能够通过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局长王文珂的关系承揽水电站的电缆工程,后赵×1希望能参与吉勒布拉克水电站电缆招标工程并中标,其为此与王文珂打了招呼,并让赵×2与其一起去新疆,与新疆新华吉勒布拉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骆×见面。赵×2为顺利中标,给予了骆×以财物。5、证人朱×证言:其系新疆新华水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吉勒布拉克公司是该公司的子公司。新疆新华水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下属企业的招投标工作有严格的规定,而新疆新华吉勒布拉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吉勒布拉克水电站的过程中,没有启动招投标工作前就让安×提供电缆。6、新疆新华水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骆×等同志职务任职的通知》、新疆新华吉勒布拉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调整公司领导班子工作分工的通知》:证实骆×自2009年5月12日被聘为新疆新华吉勒布拉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任期至2012年5月12日;骆×作为新疆新华吉勒布拉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主管综合部、合同部。7、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关于骆×等同志任职的通知》:证实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公司于2009年组建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公司吉勒布拉克项目部,骆×为吉勒布拉克项目部总经理。8、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骆×职务任免的通知》、《关于胡在高等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骆×于2013年11月27日被免去吉勒布拉克项目部总经理职务9、新疆新华吉勒布拉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新疆新华水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新华水利控股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实新疆新华吉勒布拉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为法人独资企业,系新疆新华水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新疆新华水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系企业法人。其股东为: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占股98.11%)、布尔津县水电公司(占股1.29%)、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占股0.60%);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为法人独资企业,系新华水利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新华水利控股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10、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总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公司股东为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总公司、新华水利控股公司;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总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11、骆×干部人事档案、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骆×2004年进入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公司工作。12、吉勒布拉克水电站项目代建管理框架协议、新疆哈巴河吉勒布拉克水电站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合同:证实新疆新华水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委托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公司(乙方)代理吉勒布拉克水电站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甲方出资设立新疆新华吉勒布拉克水电站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甲方出任,公司管理机构由乙方组建。13、安×营业执照:证实安×的基本情况。。14、新疆吉勒布拉克水电站工程电缆及其附属设备采购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新疆吉勒布拉克水电站工程电缆及其附属设备采购合同:证实安×中标新疆吉勒布拉克水电站工程电缆及其附属设备采购项目,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另外,此次招标采取邀标形式,被邀请参与投标的单位有安徽新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亚电缆有限公司、安徽长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15、新疆新华吉勒布拉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向安×出具的《关于为吉勒布拉克水电站工程生产供应电缆的函》:证实新疆新华吉勒布拉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最终确定中标单位前,已经要求安×向其提供工程所需电缆。16、博视藏品专卖店收藏票两张:证实赵×2给予骆×的二根金条共价值35500元。17、汇款单:证实安×财务张进凡向赵×2银行卡内汇款的情况,分别是2011年10月10日汇款10万元,2012年5月10日汇款20万元,2012年9月10日汇款20万元。18、安×出具的证明:证实赵×2自2006年8月起,任安×副总经理,负责市场销售工作。19、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破获的基本情况及抓获被告人的经过。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安×为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赵×2作为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也构成单位行贿罪,亦应受到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安×、被告人赵×2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单位安×、被告人赵×2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侦查机关系在骆×受贿一案调查过程中掌握了被告单位安×、被告人赵×2单位行贿的事实后,遂对本案立案侦查,且对于单位行贿罪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赵×2的辩护人提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该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综上,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安×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赵×2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红华人民陪审员  梁大庄人民陪审员  张丽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伟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