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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民初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家秀与邱宏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秀,邱宏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光民初字第01019号原告陈家秀,女,1962年11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瑞太,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宏海,男,汉族,(缺席)。原告陈家秀诉被告邱宏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家秀的委托代理人张瑞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宏海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3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光山县司马光西路坐北朝南一处两间四层门面房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为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止,租赁费5万8千元整。合同到期后,被告既不交付房屋又不与原告签订新的租赁合同,非法侵占至今。请求依法责令被告立即交付位于光山县司马光西路坐北朝南二间四层门面房,并赔偿侵占期间的损失,自2014年9月1日起至被告交付房屋之日止,按每天158.9元的标准计算支付。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陈家秀的身份证复印件;2、《租赁合同》一份。被告邱宏海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1日,原告陈家秀与被告邱宏海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邱宏海租用陈家秀的房屋位于光山县司马光西路坐北朝南二间四层门面房楼房,期限为6年,合同一年一签,年租金58000元,2013年9月1日付清第一年的房屋租金。之后,被告邱宏海在第一年合同期间届满后,既不交纳租金、又不退出租用原告的房屋。被告锁门闭户,未在租用房屋内生活、经营,原告经寻找被告邱宏海没有结果,请求依法处理。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是表示,没有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依法受到国家法律保护。被告邱宏海在合同约定的第1年期间届满后,应当主动向原告陈家秀续交租金,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履行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其不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邱宏海人离门锁,继续占用原告的房屋,故邱宏海应当按照双方原约定的房屋租金标准向原告陈家秀支付租金。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邱宏海不到庭应诉,不影响对本案的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陈家秀向被告邱宏海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邱宏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付租赁陈家秀的房屋;三、被告邱宏海向原告陈家秀支付租金按每日158.9元的标准,自2014年9月1日起计至完全付齐之日为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齐。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邱宏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德才人民陪审员  陈德谟人民陪审员  杜桂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华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