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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融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艳玲、白凤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融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艳玲,白凤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融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艳玲,女,1979年9月14日生,蒙古族,现住松原市前郭县。被执行人白凤金,男,1967年12月3日生,蒙古族,现住松原市前郭县。申请执行人松原市融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艳玲、白凤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343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赵艳玲于2014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松原市融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给付利息;被执行人白凤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61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调解确定的义务。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343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吉 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