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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3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陕西泸登堡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刘长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360号原告陕西泸登堡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登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莹政,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刘长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泸登堡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泸登堡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泸登堡大酒店有限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泸登堡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1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翌平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人民陪审员  王福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维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