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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双民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银玲与被告李双江、第三人李双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双民初字第00540号原告王银玲。委托代理人李贤飞,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双江。第三人李双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银玲与被告李双江、第三人李双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银玲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银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银玲撤回对被告李双江、第三人李双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银玲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阚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