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双民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银玲与被告李双江、第三人李双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双民初字第00540号原告王银玲。委托代理人李贤飞,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双江。第三人李双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银玲与被告李双江、第三人李双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银玲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银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银玲撤回对被告李双江、第三人李双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银玲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阚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