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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二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平萍与被告孙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二初字第00162号原告平某被告孙某原告平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7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感情于2013年破裂,因实在无法忍受折磨于2013年4月18日搬回娘家,之后被告多次对我以及我的父母进行恐吓、威胁,扬言要杀死我全家,因此我多次报警,也已起诉多次。婚姻根本没有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恳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原告平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是要求解除身份关系的诉讼,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详细信息。现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住址、联系方式等,使得本院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原告亦表示不同意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从而导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史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