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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7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熊丽与邱子声、章幼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100号原告熊丽,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邱子声,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章幼蓉,女,成年,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岩大道280号(龙岩商会大厦)C幢13层1304B(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A)。法定代表人谢南山,执行董事。被告龙岩市富永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莲花环岛西侧(莲花大厦)5层5A。法定代表人邱彬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丽诉被告邱子声、章幼蓉、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龙岩市富永辉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熊丽负担。审判员 陈  庆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露莹(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