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冯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王建敏。被告:林某。委托代理人:杨福永。原告冯某为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敏、被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福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经乐清市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性格不合,从2014年开始长期分居生活,现终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林某答辩称:一、原告起诉书中诉称的部分事实不客观。原、被告经充分了解后结婚。婚后,夫妻恩爱,性格相合,并且共同创办了广告工作室。被告还在经济上支持原告,为原告还银行贷款、送份子钱,为家庭装修支付款项等等。二、原、被告并未分居,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上半年按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好。近期,原、被告有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出现不和。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人口登记卡、原、被告的婚姻登记材料、原、被告订婚现场照片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合法有效。原、被告认识两年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一度亦尚好。近期,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出现不和,但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以家庭为重,增进沟通,互相体谅,是有和好可能的。因此,原告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施彤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