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某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江苏某机车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江苏某机车有限公司,马某,鲁某某,张某某,张某,扬州某铝业有限公司,江苏美嘉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804号申请执行人某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56号公元国际大厦10A08、10A10。负责人曹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某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宝应县望直港汽车配件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某。被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鲁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扬州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鲁垛镇工业集中区繁荣路。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被执行人江苏美嘉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望直港镇汽配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鲁某。某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江苏某机车有限公司、马某、鲁某某、张某某、张某、扬州某铝业有限公司、江苏美嘉丰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扬邗双商初字第0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某机车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某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代偿款、违约金及利息和相关诉讼费用,合计2743026.02元。马某、鲁某某、张某某、张某、扬州某铝业有限公司、江苏美嘉丰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江苏宝田机车限公司已处于倒闭状态,其所有的财产已被本院另案处置中,待上述资产拍卖成交后,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受偿。被执行人张某某除已经扣划成功的31401.87元外,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马某、鲁某某、张某、江苏美嘉丰机械有限公司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扬州某铝业有限公司已申请破产,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依法将江苏某机车有限公司、马某、鲁某某、张某某、张某、扬州某铝业有限公司、江苏美嘉丰机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扬邗双商初字第0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志刚审判员 纪明龙审判员 黄廷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