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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民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刘燕子与俞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子,俞洪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支民初字第00365号原告刘燕子。委托代理人苏军,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姝姝,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洪。原告刘燕子诉被告俞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焦林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燕子的委托代理人张姝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燕子诉称:2014年10月份,被告告知原告其承揽了常熟远洋药业污水处理二期工程,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负责管道及机电安装,总费用35000元。原告按照工程图纸完工后被告只支付了10000元,余款出具欠条承诺在2015年7月、8月9月分三次付清,但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支付该结欠的劳务费25000元。被告俞洪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俞洪从他人处承接了常熟远洋药业污水处理二期部分工程后,将其中的管道及机电安装分包给原告刘燕子,双方口头约定劳务费为35000元。原告安装完成后,被告于2014年11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2015年6月11日,被告俞洪出具欠条确认结欠原告刘燕子安装人工费25000元,并注明在2015年7月、8月、9月分三次付清,但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银行转账明细、欠条、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俞洪结欠原告刘燕子安装劳务费25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出具欠条之后,未能按约定支付该结欠的劳务费,责任在于被告,现原告要求其支付该结欠的劳务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俞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洪给付原告刘燕子劳务费人民币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3元,由被告俞洪负担(原告刘燕子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俞洪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林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逸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