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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2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志忠与厦门市龙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车程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忠,厦门市龙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车程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市友丰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2736号原告王志忠,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厦门市龙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南七路71号。法定代表人洪鸣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时坤、康韵芳,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车程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766号。法定代表人戴璃。被告厦门市友丰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国际文创馆306。法定代表人黄晓斌。原告王志忠与被告厦门市龙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车程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市友丰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朝辉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彭朝辉代理审判员  张佩虹人民陪审员  蔡秋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伟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