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生炽与被执行人罗朝彬、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生炽,罗朝彬,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尤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张生炽,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尤溪县。被执行人罗朝彬,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尤溪县。被执行人吴芳,女,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公司职员,住尤溪县城关镇环城路34号3幢604室,身份证号码3504261974********。申请执行人张生炽与被执行人罗朝彬、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尤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朝彬、吴芳履行(2014)尤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朝彬、吴芳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尤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世 锦审判员 苏 新 耀审判员 黄 文 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慧芳(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