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宏丽诉庾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丽,庾红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2263号原告:杨宏丽,女,1958年3月12日生,汉族。被告:庾红平,男,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宏丽与被告庾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宏丽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庾红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杨宏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宏丽撤回对庾红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阎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