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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万玉、任传启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万玉,任传启,钮家勇,蔡庆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926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守新,系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岗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万玉,女,·194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任传启,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钮家勇,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蔡庆好,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二初字第010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二初字第01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庆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