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执复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梁作桂、刘荣萍与安丰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作桂,刘荣萍,安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日执复字第19号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梁作桂,女,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永军,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恩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刘荣萍,女,东港区政协行政科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安丰文,女,居民。申请复议人梁作桂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异字第45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梁作桂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复议人梁作桂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梁作桂撤回其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宗忆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盛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