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银芳与张雨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银芳,张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360-1号申请人胡银芳。被申请人张雨。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3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张雨驾驶的冀A×××××号轿车一辆(保全价值2万元)。现因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张雨驾驶的冀A×××××号轿车的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雨驾驶的冀A×××××号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杨玉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