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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渔民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徐乃东与陈绍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乃东,陈绍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渔民初字第00591号原告徐乃东。委托代理人胡开成,淮安市淮阴区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绍亮。原告徐乃东与被告陈绍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继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乃东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开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绍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乃东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0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称用于工程材料及发放工人工资。后原告索要未果,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绍亮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日,被告陈绍亮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徐乃东现金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陈绍亮2013年10月2日”。后原告经索要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卡交易明细、原告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绍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乃东借款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审判员  李继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学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