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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商初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唐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太仓市唐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00930号原告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荣。委托代理人刘翠,该公司法务。被告太仓市唐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根林。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了原告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市唐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48元,减半收取967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陆 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敏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