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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民申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达州隆盛煤业有限公司、蒋家德、胡天莉与李发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达州隆盛煤业有限公司,胡天莉,李发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申字第1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达州隆盛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江县新太乡观音桥村5组。法定代表人:蒋家德,负责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蒋家德,男,生于1948年10月22日,汉族,住开江县。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胡天莉,女,生于1949年11月19日,汉族,住开江县。系蒋家德之妻。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发忠,男,生于1949年11月3日,住开江县。再审申请人达州隆盛煤业有限公司、蒋家德、胡天莉因与再审申请人李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江县人民法院(2014)开江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达州隆盛煤业有限公司、蒋家德、胡天莉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达州隆盛煤业有限公司、蒋家德、胡天莉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达州隆盛煤业有限公司、蒋家德、胡天莉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忠竹审 判 员  刘翠成助理审判员  涂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小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