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8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重庆渝东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泰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东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市泰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8886号原告重庆渝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1102号1幢503,组织机构代码70938749-2。法定代表人黄国,董事长。被告重庆市泰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号7栋20-1、20-24号,组织机构代码06828955-X。法定代表人陈军,董事长。原告重庆渝东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泰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经审查,2014年3月20日,原告重庆渝东建筑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芮德兵与被告重庆市泰典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三坪村高山生态扶贫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项目装让协议》,该协议书主要约定为:被告重庆市泰典置业有限公司将重庆市万州区黄柏乡三坪村高山生态扶贫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项目转让给原告,工程施工地为重庆市万州区。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此,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应按专属管辖的原则确定管辖权。即由不动产(本案为涉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涉诉工程所在地为重庆市万州区,故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亚军人民陪审员 王昌碧人民陪审员 王小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正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