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佳忠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山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忠,黑龙江省山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刘家忠。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山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春艳,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有效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法执字第183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兴安审判员 董立国审判员 李有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世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