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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鸿谦、潘国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鸿谦,潘国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1231号申请执行秦涛,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汉江南路27号。被执行人陈鸿谦。被执行人潘国枝。本院依据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第007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鸿谦、潘国枝银行存款2138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丹萍审 判 员 潘 涛审 判 员 陈亚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