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华与储得金、刘金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储得金,刘金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718号申请执行人:王华,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储得金,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刘金桃,女,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储得金、刘金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岳民一初字第010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轶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