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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民初字第02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黄黎与酉阳县晶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黎,酉阳县晶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2168号原告黄黎,男,1984年1月22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郭沛然,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婕,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酉阳县晶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大道南路532号。法定代表人百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建,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黎诉被告酉阳县晶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黄黎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黎撤回起诉。案件预交受理费29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黄黎负担,退回原告黄黎1450元。审判员 田 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小兰 微信公众号“”